變更老人的監護權怎麼辦理?
一、變更老人的監護權怎麼辦理?
變更老人的監護權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一般不可以輕易變更,如果監護人確實不履行職責或者是確實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例如監護人成為限制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此時有充分的的理由可以變更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父母健在的,一般是不允許變更監護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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