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起訴的主體是否可行
一,變更監護人起訴的主體是否可行
變更監護權無法協商一致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監護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對於你的情況,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以下幾點來證明小孩更適合與你一起生活:
1、你前夫有暴力行為的證據,如婚內暴力,打你的你父親等,由於你當初報過警,所以這方面證據可以讓警方那邊給你出具一些。
2、你有能力撫養小孩,比如你的生活環境、工作、工資、學歷等
3、當初將小孩的撫養權讓給對方,是由於受脅迫(要舉證)
、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變更監護權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條例進行合理的處置,畢竟涉及孩子的權益問題,一旦自己事情處置存在較多的漏洞就會導致問題的解決存在不小的損失,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只要自己的操作在合理的區間,問題的解決就不會存在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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