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員的安全職責包括什麼?
一、監護人員的安全職責包括什麼?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在電氣裝置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專責監護人,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
2、熟悉裝置情況和本規程。
二、安全的監護人職責
1、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裝置情況和本規定的人員。
2、監護人應認真學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疑問需及時聯絡方案編寫人員,必要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增加安全措施。
3、監護人應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4、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向相關負責人申請變更監護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7、帶電作業應設專職監護人。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範圍不準超過一個作業點。監護人由技術水平較高及有相關經驗的人擔任。
8、消防監護人職責:
1)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性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對於專職監護人安全職責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往往是分為三個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應該就是監管被監督人員,如果有不正確不安全的行為要及時的進行糾正,以免發生安全事故。所以說專職監護人也是非常的難當的,精神要高度緊張不能有疏漏,此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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