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社會撫養費決定是怎樣的
有效的社會撫養費決定是怎樣的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裡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裡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著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社會撫養費的問題,有關的當事人會按照實際的問題進行合理的處罰,所以自己不需要擔心自己的利益維護會出現問題,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會存在一定的難度,所以需要自己多加註意,減少錯誤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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