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話撫養費怎麼給才好
夫妻離婚除了要對撫養權作出確定之外,同時還要計算撫養費的數額,另外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期限等等最好也作出約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什麼糾紛,損害到子女的利益。那究竟夫妻離婚的話撫養費怎麼給才好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的話撫養費怎麼給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最少是多少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承擔。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如果懷疑對方隱瞞實際收入,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支付,具體分配方法可以按照第一條的支付比例進行。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週歲成年為止,當然要是存在特殊情況下的話,那就只能特殊進行處理了。當然,給付撫養費的時候可以協商約定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分月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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