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子女財產可以擅自使用嗎?
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監護人擅自動用子女名下財產的情形。在未經的未成年同意,而擅自使用被監護人財產,這樣的行為是否合乎法律規範呢?監護人對子女財產有隨意處理的權利嗎?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法律資料,供大家參考。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此義務而換取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的權利。
監護人為了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從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出發,監護人對其財產有管理權,包括使用、收益的權利及其為了使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增加的處分行為,否則不得對其財產進行處分。
雖然監護人可以合理地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監護人在行使處分權時需要受到一些制約。作為監護人,有兩點須注意:
第一,被允許的未成年人要對允許處分的一定財產有財產所有權;
第二,對被允許就業或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有管理處分的權利。
對此,監護人若進行干預,必須徵得未成年人的同意。為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設立特別監護人(特別代理人)對於保護未成年人有積極意義。如果,監護人的財產利益與未成年人的財產利益相背以及當第三人贈與未成年人財產時指明不能由其監護人管理,可以設立特別監護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管理該項財產,或者經監護監督機構、或者法院許可其監護人可以為某項法律行為,從而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未經未成年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財產,而且使用目的並非對監護人有益,這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會受到相應處罰。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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