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男方不讓女方實行小孩的探視權怎麼辦
離婚這個詞對於每一個人都不陌生。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因為各方面的原因無法共同繼續生活而做出的決定。有孩子的父母在離婚後,可能還會因為孩子的問題有所接觸,甚至依然存在矛盾。小孩的探視權,是離異夫妻共同享受的,但是如果撫養方拒不讓對方探視,如何處理,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探望權的含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二、小孩的探視權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小孩的探視權是法律規定,不能被剝奪的。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夫妻是因為矛盾而走到離婚的道路,很多的夫妻都是經歷了很長時間的鬥爭,因此相見分外眼紅。但是,大人的戰爭中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大人的矛盾而讓孩子對父愛或者母愛缺失。小孩的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不給與探視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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