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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中繼子女有撫養費嗎?

我國規定中繼子女有撫養費嗎?

一、我國規定中繼子女有撫養費嗎?

對於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的法律地位:《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對於認定“形成撫養關係”的標準,《婚姻法》(修正案)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

(一)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以認定繼父或繼母盡了撫養義務,彼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二)繼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主要由生父母負擔,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學習上給予指導,品行上給予教育等,也認定形成事實撫養關係,適用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二、父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為由而拒付子女的撫養費。但是如果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責令恢復孩子原姓氏。因此,離婚後子女變更姓氏不能作為父母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在近幾年中,法院辦理審理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大多都是在分割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上就不同的意見,一般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會按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那麼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也需要支付撫養費,因為繼子女不同於婚生子女,但是在撫養費方面享受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