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的條件都包括哪些
被監護人的父母一般情況下屬於孩子法定的第一監護人,其實被監護人從一出生開始就具備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些時候,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隨便被監護人所侵犯的,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實際上監護人是完全可以進行變更的。下面本站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變更監護人的條件都包括哪些?
一、變更監護人的條件都包括哪些?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有關組織依照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比如被監護人的父母是屬於精神病人,又或者身為孩子的父母,但是卻對孩子的成長極其的不負責任,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的就是孩子的父母雙亡。滿足這些條件的話,可以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監護人,或者由法院直接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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