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孩子撫養權有啥規定?
一、離婚判孩子撫養權有啥規定?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親直接撫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由其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與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因已滿8週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二、如何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經過離婚訴訟的方式進行,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一般不用支付撫養費,相反,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比例的撫養費,如果有撫養費的變更,同樣需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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