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務怎麼填寫的?
一、監護人的職務怎麼填寫的?
監護人的職務就如實的填寫,如果對監護人的職務不清楚的話,可以再問清楚監護人之後再填寫, 監護人是做什麼的就填什麼。
第一監護人的職務一般是屬於被監護人的親生父母,只有在第一監護人雙雙發生了意外或者沒有了監護資格的情況下,才會按照《民法典》當中規定的順序指定監護人,所以一般填寫的是父母的職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義務有什麼?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國小、國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三、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的職務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填寫,監護人具備送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不能令其中途退學。監護人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義務教育時期的學雜費,監護人需要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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