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人追認權利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相信很多網友都有所瞭解了,監護人依法對於被監護人有撫養義務,教育義務,有監護的職責。那麼關於監護人追認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監護人的追認是相對於被監護人,依法是未成年人實施的超越了自己職權範圍的行為的追認權利
一、你說的應該是追認權:
1、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2、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3、從法律後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認權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其監護人有權對其行為追認;
2、代理人越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權追認。
這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既非有效亦非無效,而是屬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所謂效力待定,就是指該民事行為究竟有效還是無效,要看追認權人的意思表示。
追認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發生效力;而追認權人除了追認之外,也可以否認,否認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
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追認的方式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追認的時間《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並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監護人是生活中每一個家庭都涉及到的內容,監護人應該是一個成年人,依法對於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疾病的人履行監護的職責,監護他們的生活,教育,對於他們的權利進行保護,不可以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可以撤銷監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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