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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的哪些行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的哪些行為喪失繼承權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公民訂立遺囑可以採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的方式。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
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