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由於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在司法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的訂立條件、生效條件進行嚴格限定。哪些情形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效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哪些情形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於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有效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生活中,即使老人已經決定好了百年後財產怎樣分割,但是都不願意訂立遺囑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覺得這種行為非常不吉利;而子女為了孝順父母,也不願意讓父母訂立遺囑。但是老人去世後,因為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不符合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子女對財產分割產生爭議,沒有辦法調和。這種情況非常不利於家庭的安定團結,因此,老人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是非常必要的。當然,為保證遺囑生效,您最好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諮詢一下,請律師審查一下一下遺囑內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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