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可以是親屬嗎?
一、遺囑見證人可以是親屬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遺囑的見證人不可以是親戚,親戚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遺囑繼承的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對於遺囑見證人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遺囑處理情況的認定上還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志來落實遺囑的具體標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公證部門申請遺囑公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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