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起訴遺產託管人移交遺產合法嗎?
一、遺囑執行人起訴遺產託管人移交遺產合法嗎?
合法的,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遺產,在遺產分割前,遺產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財產。一般的繼承案件只涉及繼承人之間的分割糾紛,但在某些遺產繼承類案件中會出現如存款、機動車等動產形式的遺產已被其中的繼承人或者第三人實際佔有控制的情形,甚至已經被揮霍或者轉讓的情形,這類繼承案件就要比只涉及分割遺產的案件要複雜的多些,還會涉及到繼承人之外的人。
我國《民法典》明確將繼承權列為保護物件,因此,繼承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揮霍轉讓遺產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的侵犯,其他繼承人有權提起繼承訴訟同時要求該繼承人或者第三人返還相應份額的遺產、賠償損失或者不當得利利益,在理論上,其他繼承人提起的該訴訟被稱為繼承回覆訴訟。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民法典》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對於遺囑繼承財產的相關情況處理,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對於遺產託管人是無權處理遺產的,如果私自移交的,則必須會侵犯了遺產執行人的權力,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遺產託管人進行賠償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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