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能否由配偶代寫自己簽字?
一、自書遺囑能否由配偶代寫自己簽字?
自書遺囑不能由配偶代寫自己簽字,此種狀況之下的話,它是屬於代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二)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三)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二、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我們國家在法律概念當中,對於遺囑它是分為了不同的類別,比如說由他人來進行代為書寫的就是屬於代數一處,如果是自己進行書寫的話,就是屬於自己訂立的遺囑。但不管怎麼樣來說的話,都必須要有本人親自的來進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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