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見證人要求有哪些
一、立遺囑的見證人要求有哪些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什麼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者說是遺囑人立遺囑的證明人。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託,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係等,或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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