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訴狀原被告如何確立?
一、遺產繼承訴狀原被告如何確立?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
二、繼承糾紛訴訟有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親人故去身後留下的財產,作為繼承人本可以按照遺囑或是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順序上的繼承人們按比例繼承,平和的處理好親人的後事。可現實中更多的情況都是因為遺產問題,家人子女間鬧的不可開交,全然不顧念往日裡的血緣親情。眼睛裡能看到的就只有房產、金錢等財產,讓人不禁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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