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分配的財產範圍是什麼
一、立遺囑分配的財產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公民在訂立遺囑時,是為了日後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因此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應當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由於當事人不瞭解財產的範圍,導致處分的財產非個人財產,使得遺囑無效或者遺囑部分無效,甚至發生繼承糾紛。例如,夫妻婚後所得若無其他約定時,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甲乙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若甲立遺囑直接將房屋進行處分,繼承發生時乙就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自己對房屋的一半所有權及對甲財產的繼承權。由於當事人不瞭解法定規定的遺產份額,或者當事人不清楚自己的財產範圍,訂立無效遺囑而引發繼承糾紛的案件很多。
二、多份遺囑哪份遺囑有效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在其死後,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麼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不管是訂立遺囑還是通過法定方式分配遺產,其實可以處理的財產範圍都是統一規定好的,說的簡單點就是死亡公民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除此之外的財產,比如只有使用權的、沒有所有權的財產,其實都不在可以繼承的範圍之內。而共有的財產,能夠繼承的也僅僅是死者享有的那部分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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