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就是在繼承中存在爭議的財產,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
訴訟標的作為當事人爭議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物件,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麼標準予以識別,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對於訴訟標的的識別,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目前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標的理論,也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確定訴訟標的的理論,在理論界已佔據統治說的地位。
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額等因素的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物件。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繼承訴訟的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時,首先要對訴訟標的進行明確,即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法律糾紛的財產進行認定,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對相關財產進行處理,一般來說,還應當首先進行司法調解,就有關繼續財產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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