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孕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胎兒(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百生的子女。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依照這一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兒,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該胎兒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所保留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等同於各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份額的平均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第一項指出:“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遺產時,並不意味著該胎兒此時即已繼承了這份遺產,因為此時胎兒還無權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兒活著出生成為嬰兒時,他才具有權利能力,真正取得遺產。通常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由胎兒的母親代為保管或行使權利。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則為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道。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專,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屬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保留的遺產份額根據胎兒實際的出生情況來處理,如果胎兒是出生後是正常的活體,那麼保留的份額就應該屬於出生的嬰兒;如果出生時是正常的,但不久後就夭折了,那麼繼承的份額是屬於胎兒的,之後再根據胎兒的遺產繼承規則去處理;如果胎兒出生就是夭折的,那麼保留的份額應該由其他的繼承人在進行分割。以此來保障胎兒的遺產繼承的權益。
胎兒是具有相關的繼承權利的,出生的嬰兒也是有相關的繼承權利,如果胎兒或者是嬰兒是在繼承名單之上的,或者是在以遺囑中有明確相關的分配,那麼就可以對其進行財產分歌,然後繼承期應該獲得的相關份額遺產。如果涉及到相關的財產分割問題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維護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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