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遺囑公證有地域限制嗎
一、當事人在遺囑公證有地域限制嗎
有,依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首選戶籍居住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只要符合公證的條件,當地公證處應該辦理遺囑公證,這是公證處的義務,可以向其進行詳細解釋;如果當地公證處確實不想給辦理,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情況,讓司法行政機關出面協商。
至於以上所說的行為地或事實發生的情況,一般說的是老人住院或有特殊情況,不在戶籍所在地時,則可在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辦理。沒有特殊情況,當地公證處也不會受理的。
二、辦理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在我國相關的遺囑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遺囑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能力,能夠合法的證明自身的意願,到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申請辦理,合法的對自身的遺囑進行公證,辦理這類遺囑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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