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的形式包括哪些?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二、遺囑生效要具備什麼條件
並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
遺囑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能超出法定的遺囑情形,即不能用公證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自書遺囑之外的形式訂立,否則的話會直接認定該遺囑無效。對於這幾種遺囑,效力最高的是公證遺囑,因此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如果其中有一份是公證遺囑的話,那此時就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來繼承遺產。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被繼承人來說,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完成自己的財產分配,但是訂立遺囑是有各種各樣的方式的,比如說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這樣法律效率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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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能否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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