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哪些遺囑是有效的
一、一般有哪些遺囑是有效的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怎樣判定遺囑是否有效
判定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八)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十)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十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在遺囑繼承中,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說,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無效帶來的最直接的一個結果,就是導致在遺囑人去世之後,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有人就產生疑問了,不以遺囑內容來分配遺產,那該如何分配呢?根據《民法典》裡面的規定,在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定方式對遺產作出分配。因此,就不會存在說遺囑無效了,遺產就得不到分配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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