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書面形式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書面形式嗎?
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合同,必須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3)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4)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如何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也是屬於處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只要受贈人履行了撫養的義務就可以依法的獲得,但對於這份協議的簽訂必須是要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訂立,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遺囑的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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