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產房繼承承租人規定是什麼?
一、公產房繼承承租人規定是什麼?
公房承租權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如公房拆遷,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無權繼承。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無權繼承。
二、哪些公租房承租權不可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範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無權繼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學基層方面的法律規定可能描寫的並不是特別的透徹,所以產生了一些誤解,比如說有一些人在生前所居住的辦公室屬於公產房,也就意味著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在死亡的情況之下,繼承人是不能夠繼承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夠繼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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