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死後還有繼承權嗎
一、法定繼承人死後還有繼承權嗎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是附屬於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麼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是附屬於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麼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此時生存的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代位繼承製度和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制度是屬於特例。代位繼承製度屬於繼承權的延續,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以被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前提,且只適用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除此而外,任何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享有這一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當繼承人死亡以後相對應的繼承權利也消失了,也就是由下一位順序繼承人來進行繼承,一般遺產的繼承順序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及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指的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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