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放棄繼承權公證怎麼做?
一、放棄繼承權公證怎麼做?
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程式如下: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在當代的社會,繼承是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益,所以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放棄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具有不允許隨意反悔。所以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明確的規定的放棄繼承權,是可以到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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