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養老保險屬於遺產嗎?
1、按照國務院正式釋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餘額可繼承。
2、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怎樣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於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對於個人賬戶的繼承金額,《社會保險法》與之前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之前的規定是,僅可以繼承個人繳費部分。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原企業劃轉部分,即全部餘額都可以依法繼承。
具體養老保險繼承的方式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著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個人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是可以被繼承的,以及碎玉那些在到單位就職,且單位也為職員繳納了部分養老保險的,此時即使在死亡前,並沒有領取完,也是不能被繼承的。死亡職員的繼承人,在將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之中的月提取出來後,該賬戶就會被封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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