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一、什麼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二、哪裡能解除事實婚姻
如果是1994年2月之後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屬於同居。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是事實離婚要離婚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實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關係,但是如果是涉及財產或者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就可以起訴到法院。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如今在我國已經很少見了,按照有關規定,自1994年2月之後,即使男女沒有登記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也不會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是按照非法同居關係對待處理。於是,對於解除事實婚姻與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規定的方式就不同。尤其是對於同居關係的解除,原則上是由當事人協商解除。但如果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需要解除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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