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在我國,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應盡義務,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會承擔這一義務,但是也有極少數人不履行作為子女的責任。最近小編接到一些江蘇市民的反映,說想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那麼江蘇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小編結合有關法律檔案和大家談一談。
一、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贍養保證的履行。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親自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義務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履行,並支付所需費用。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給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如贍養人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二、贍養老人要辦什麼手續?
1、一般情況下我國都採取傳統的贍養方式,即居家養老,由子女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費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贍養人之間達成口頭協議,自覺執行。
2、贍養人之間無法達成口頭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方不能自覺執行的,一般由居委會(城市居民)、村委會、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讓贍養人之間達成書面贍養協議。
3、贍養人一方或雙方不按書面協議執行或認為協議不公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贍養訴訟,被告是另一方有贍養義務的人,以法院判決書為贍養的依據。
4、如果贍養是以有條件的贈送、贈予財產或指定財產繼承人的方式,要求贍養人中的一個或非法定的贍養人盡贍養義務的,應該簽訂“贍養協議”,協議註明贍養人的義務和權利,此協議應經過法院的公證處公證,以保障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5、在繼承被贍養人財產方面的法律效率,法院首先採信經過公正的書面協議;然後是沒有經過法院公證但有二人以上有非親屬、無利益關係、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名證明並是在被贍養人身體健康穩定、思維正常情況下書寫或口述的書面協議(效力是自寫大於口述,代寫人不作證明人);最後採用法定繼承(書面協議無效時)。
以上就是小編收集的有關江蘇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及相關解讀。目前關於贍養老人的法律條款集中體現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子女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下的義務,也是公序良俗。不管老人如何分配的家產,子女按道理都應該平等的承擔贍養義務,共同支付贍養費用。如果因為這個引發糾紛,就有些不值當了,也不利於家庭成員保持融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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