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式辦理:
1、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離婚協議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2張2寸單人近期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5、頒發離婚證。
二、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條款,加大了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而按照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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