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分居冷靜期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前分居冷靜期規定是什麼?
離婚前分居冷靜期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之下,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需要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夫妻關係。設定離婚冷靜期後,在離婚登記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1、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離婚之前如果存在著分居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完成夫妻關係的解除的,但如果要通過協商離婚的方式需要提交的有離婚協議書,同時也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屬於必須要經過的一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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