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個孩子離婚怎麼分配?
離婚兩個孩子的分配,一般是一人撫養一個子女。
如果雙方對於孩子撫養協商一致的,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如果雙方不能對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兩週歲到八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最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多久?
(一)協議離婚的話,主要是看當事人雙方需要協商多長時間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即可。當時辦理就能拿到《離婚證》。
(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那程式就會長很多。通過訴訟程式離婚,首先要通過立案,開庭審理,最後才有判決。其中這期間,如果僅有一審程式,用簡易程式審理最遲三個月加十五天。普通程式審理最遲六個月加十五天。如果有二審程式,則再一審程式中再加上三個月。
三、離婚後孩子改姓名流程是什麼?
(一)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二)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三)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一般要三個月之後才拿得到離婚證,登記離婚快得快半天就可以拿到離婚證。對於離婚之後孩子改名字的事情,必須要得到孩子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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