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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結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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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結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不管是第一次結婚還是再婚,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包括當事人雙方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雙方處於單身狀態的證明以及雙方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如果在材料上面有缺少,那對結婚證的領取都是會產生影響。

一、離婚再結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另外,需要提供離婚證明。

二、再婚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再婚登記的程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離婚之後再結婚的稱之為再婚,當然此時也要按照規定辦理了手續之後,那男女之間才能成為合法夫妻。而在申請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就需要當事人提供各自的證件材料,這樣工作人員才好作出審查,也就是說這對結婚證的領取其實也是有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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