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離婚協議,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時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如果辦理了離婚手續,拿了離婚證,協議內容有效;如果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那麼,我們來看看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有哪些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於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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