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麼
(1)如果夫妻兩個人是協議離婚的,則需要夫妻兩人到達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方的婚姻登記處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
(2)如果夫妻兩人不能達到協議離婚的,就要選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戶籍所在的地方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夫妻兩人決定要離婚的,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夫妻兩人的戶口本以及戶口本的影印件。
(2)夫妻兩個人的身份證以及身份證的影印件,如果夫妻兩人當中有人是失業人員,失業的一方還要提供失業證。
(3)關於夫妻兩人離婚的介紹信。出具離婚介紹信的,可以是夫妻兩人的工作單位,如果是由工作單位出具的話,則是有工作單位中的人事部門負責。也可以是有夫妻兩人的戶籍所在的地方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來出具介紹信。
(4)夫妻兩人都要提交自己的離婚申請報告,在離婚申請報告中,要詳細的寫明白離婚的原因和表明離婚的意願。
(5)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是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還要提交一致意見的協議書,協議書上面要寫清楚夫妻對子女撫養的處理、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的處理。
(6)夫妻兩人的結婚證,提交結婚證的時候要提交兩份。如果結婚證被丟失了,夫妻兩個人還應該到相關機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
關於再進行訴訟離婚的時候,訴訟法院的範圍問題:
如果夫妻兩人進行離婚是通過訴訟離婚的,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選擇受理訴訟的法院和受理法院。但是,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受理訴訟的法院和受理法院的地點也是不同的。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在夫妻兩人提出離婚訴訟之後,一般是由被告所在的地方的法院來進行受理。
如果被告不在居住的地方,並且已經是離開了一年以上的,所提起的離婚訴訟就由原告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夫妻兩個人都離開了自己所在地的,並且時間超過了一年以上,所提起的離婚訴訟就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來受理,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那提起的離婚訴訟就有被告提起的時候居住的地方的法院來受理。
如果被告失蹤了或者不在中國居住,以及正身處監獄內,那提起離婚訴訟就由原告戶籍所在的地方或者是經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受理。夫妻兩人當中一名不是軍人,另外一名是軍人,但是不是文職軍人,不是軍人的一方向是軍人的一方提起訴訟,這種提起的離婚訴訟則是由原告戶籍所在的地方的法院進行受理。
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則是由被告某居住的地方或者被告駐紮的地方的法院進行受理,被告駐紮的地方必須是團級以上單位。如果夫妻兩個人都生活在國外,但是還沒有進行定居,這樣的情況下提出離婚訴訟,受理的法院一般是原告或者被告所住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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