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無過錯方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嗎
一、只有無過錯方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嗎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必須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而且規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這裡的“無過錯方”是指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四種法定過錯行為的夫妻一方。
二、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
目前,筆者發現,不少論文和論著在論及離婚損害賠償時認為,離婚損害賠償適用一般侵權損害的構成要件,並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權構成要件的內容套用離婚損害賠償。如有的在論及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損害時認為,其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並認為物質損害包括對財產的侵佔、毀壞等。在論及離婚損害中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則認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共同過錯、混合過錯等。我們認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裡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於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後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的,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2、侵害行為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被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物件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物件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物件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
通過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知道,確實是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並且在提出此賠償的時候是建立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但這裡的過錯並不是我們認為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過錯行為,而僅僅是指《婚姻法》第46條中明確規定了的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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