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經過哪些階段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需要經歷四個必經階段。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A.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B.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C.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A.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B.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4)第四階段:判決階段。
這一階段法官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質證意見、庭審結果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
因此,訴訟離婚一般需經過起訴、答辯、開庭審理、判決四個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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