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麼程式?
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一般使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關於審理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規定,並規定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一審終審或一經判決即生效的規定。
因此可知,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應適用特別程式,而應該根據案件複雜程度,使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
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
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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