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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財產分配公式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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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財產分配公式標準有哪些?

近年,出現了不少軍婚夫妻離婚現象,軍婚離婚財產的分配也成了備受關注的問題,其實,軍婚夫妻與一般夫妻的離婚財產分配是不一樣的,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軍婚離婚財產分配公式根據不同情況標準也會不相同,下面,就跟著365法律網站的小篇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軍婚離婚財產分配公式標準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專案,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於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餘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後再進行適當分割。

4、經濟適用住房的分割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分割。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購買能力,扣除了部分費用後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同時,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一對夫妻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購買時支付的金額進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於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由365法律網站小篇為大家總結的軍婚離婚財產分配公式標準,由此可見,在我國離婚夫妻是不需要擔心關於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因為國家對於此問題,不論是什麼情況的婚姻都有十分公平的分配標準。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查詢365律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