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之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可能大家都有所瞭解,一般在訴訟離婚的時候,無過錯一方可以同時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過錯方作出相應的損害賠償。但如果是在協議離婚之後,無過錯方是否還能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呢?這難倒了很多當事人,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具體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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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之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提出,因而該當事人還是有權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其實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對方作出相應的賠償。而在實際計算這個損害賠償的時候,需要參考的因素比較多,這也就導致不同的案件中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是不一樣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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