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用遺囑變更嗎?
一、離婚協議可以用遺囑變更嗎?
離婚協議不可以用遺囑變更,因為離婚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變更。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或遺贈至少會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狀況:
1、二者生效的時間點不同,遺贈是為了確立立遺囑人查證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只有立遺囑人死亡後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離婚協議書主要明確的是離婚後的雙方共同財產歸屬,一般要經雙方簽字或者經登記後才能生效;
2、遺贈是立遺囑人的單方面意願表示,而夫妻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都是雙方共同意願表示;
3、遺贈可按照立遺囑人方的意願更改或者撤銷,而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或離婚協議在生效後就不能再更改或撤銷了。
二、遺囑產生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產生法律效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和意願;
3、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遺囑內容可以達到及有條件實現;
5、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破壞公共秩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遺囑當事人必須是出自於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同時也意味著如果訂立遺囑的時候,這個人的遺囑是受到別人的暴力脅迫、欺詐矇騙而訂立的,或者是訂立遺囑後,其它人自行對於遺囑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偽造等違背訂的真實意思的情況,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自然就沒有所謂的法律效力。
公民可以依據法律擬訂合法遺囑,並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
現實生活當中,關於離婚時候所簽訂的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並且予以確定的狀況之下,才能夠簽字確認。如果是屬於其中一方,想要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離婚協議書內容進行更改是法律不允許的,除非對方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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