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供怎樣的證據
一、請求支援判決離婚訴請的證據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二)證明對方有過錯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公安機關出警證據、法醫鑑定、證人。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二、請求支援子女由自己撫養的證據
(一)撫養費的證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證明
(二)撫養權的歸屬證明——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提交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
1、對於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三、依法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證據: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因為離婚夫妻產生糾紛的點不同,自然實際需要收集提供的證據就是不同的,不管是在分割共同財產,還是在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時候,肯定都是要先了解清楚法官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從這點入手收集證據,那麼最終法院的判決、裁定結果才會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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