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離婚起訴書後被告人怎樣應訴?
一、收到離婚起訴書後被告人怎樣應訴?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答辯意見圍繞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來寫,原告起訴狀不實的,可以如實答辯,並提供證據。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應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原告離婚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離婚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離婚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離婚被告答辯狀的最後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離婚被告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二、被起訴離婚後不應訴有什麼後果?
案件中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對於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傳喚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措施,或者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判決。
缺席審理、判決,並不是說完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判,法庭仍應進行法庭審理,只不過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在實踐中,只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舉證證據沒有原則性錯誤,一般會得到支援。為此,任何公民不論因在何種情況下收到法院判決,都應積極地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自認為對方的起訴完全是沒有道理的,而以無所謂的態度,既不向法院說明,又不到庭,最終釀成大錯。
綜上所述,被起訴離婚後,法院受理後對向被告送達開庭通知書,被告拿到原告起訴材料後要應訴,不可以無故缺席。針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被告人有針對性的答辯,闡述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況,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或者在財產分割方面反駁對方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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