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證明如何進行開具?
一、離婚證證明如何進行開具?
《離婚證明書》是指由人民法院為離婚案件當事人製作的,證明離婚案件當事人離婚事實的書面證明。不同於法院的判決書和調解書,在此類證明書上,僅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隱去了裁判文書的其它內容,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
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通過的法院離婚的,沒離婚證,只能使用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來證明離婚事實。
當辦理戶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等需要證明婚姻狀況時,須提供法律文書時,很多人卻會感覺非常不方便。因為對外提交法院判決書與提交離婚證最大的區別是,判決書裡經常涉及大量的個人隱私資訊,人們並不願意讓更多人知道這些隱私資訊。“離婚證明書的功能相當於協議離婚中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當事人日後辦理戶口遷移、銀行貸款、出國簽證、再婚登記等時,不需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只需提供離婚證明書即可。
二、離婚條件是什麼?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戶口薄和離婚證是將來再次辦理結婚證明必須的。千萬不要弄掉了,不然需要去補辦,那樣會比較麻煩,如果離婚證明不幸丟失,也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去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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