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一、離婚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採用審判監督程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1、對於已經生效的准予離婚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針對婚姻關係而言的。
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基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涉及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再審。
涉及未分割的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關於子女撫養權的爭議也可以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的審理涉及是否准予離婚、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應一併予以解決。
依照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的精神,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調解遺漏處理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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