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弄壞了別人的東西已離婚的父親賠償嗎?
一、孩子弄壞了別人的東西已離婚的父親賠償嗎?
孩子弄壞了別人的東西,已離婚的父親如果承擔撫養權的話是需要給予賠償的。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發生侵權行為的,應首先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有困難的,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負補充責任。
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原則上應該由未成年人進行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比如別人贈送的錢,那麼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錢來支付賠償的費用;如果未成年人沒有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不夠進行賠償的,那麼父母就應當用自己的錢來賠償。但如果是單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那麼即使未成年人闖禍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他人也不能要求這些單位進行賠償,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159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第161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父母永遠都是子女的監護人,就算離婚以後沒有撫養權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監護人的責任。如果子女侵犯了其它人的利益,那麼首先應當進行賠付的是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如果其無法賠償,就必須由離婚的另一方沒有撫養權的共同分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有能力承擔,則不需要監護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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