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役軍人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與現役軍人的婚姻被稱為軍婚,我國對軍婚的規定與對普通婚姻的規定是不同的,尤其是在離婚程式方面,那麼大家知道與現役軍人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軍人的配偶提出與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軍人的妻子或丈夫必須要提交能證明以上“重大過錯”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保護軍人配偶的權益,判決離婚,因此此處的證據收集很重要。
1、軍人離婚程式之與軍人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
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那麼與現役軍人離婚就和普通的離婚一樣,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也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
2、軍人離婚程式之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
如果軍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不經過軍人同意,而提出與軍人離婚。那麼與現役軍人離婚時,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具體是指那些行為: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4)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並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如強姦、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3、軍人離婚程式之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軍人離婚程式之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與現役軍人離婚的時候,需要注意不同的情況,如果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話,原則上是需要經過現役軍人同意的,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方面也是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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